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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产柴油发电机组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来源:国产柴油发电机组    发布时间:2023-11-02 11:19:58

  1本年度报告摘要来自年度报告全文,为全方面了解本公司的经营成果、财务情况及未来发展规划,投资者应当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仔细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2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4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为106.7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11.07亿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8.08亿元。由于公司2020年度出现亏损,且公司2020年底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为此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报告期内,本公司的主体业务仍然是向本公司发电资产所在的区域销售电力产品和热力产品,以满足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公司已成为黑龙江省最大的发电及集中供热运行商,基本的产品为电力、热力,公司主体业务是向公司发电资产所在的区域销售电力产品和热力产品,火力电厂分布在黑龙江省主要中心城市,风电场分布在黑龙江省各市县。截至报告期,本公司已投入运行的全资及控股发电厂9家,全部为火力发电厂,发电装机容量649万千瓦,总供热面积约1.17亿平方米。

  公司的主要业绩驱动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发电量(供热量)、电价(热价)及燃料价格等方面。同时技术创新、环境政策、人才队伍等亦会间接影响企业当期业绩和发展潜力。

  公司火力发电、供热业务的主要原材料为煤炭,主要是通过外部采购获得。公司所发电量除满足厂用电外,主要由省工信委和省级电网公司核定的上网电量并入电网销售,基准上网电价由国家有权部门批准及调整,另一部分通过大用户直供的市场交易决定电量和电价水平。在热力销售方面,公司生产的热水和蒸汽直接供给居民或单位用户,公司依照供热区域所属地方政府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按照供热量从热力终端用户获取供热收入。

  采购模式:通过多元化煤源结构来保证燃料供应的稳定,为达到节省本金的目的积极开展混配掺烧工作,通过燃料采购管理制度及燃料采购计划来实施市场化的采购方式,加强煤炭市场的调研与分析工作,针对燃料供应商及供应量、质、价,提出公司燃料采购策略和采购方案。

  生产模式:基本的产品为电力、热力,采用燃煤作为一次能源,通过煤粉燃烧加热锅炉使锅炉中的水变为高温度高压力水蒸汽,利用蒸汽推动汽轮机发电;同时,将汽轮机中段乏汽导入热力供应系统中。

  销售模式:电力销售上,主要的电力销售对象为国家电网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有部分电量采取大用户直供市场化销售;热力销售上,将生产的热力直接对用户销售或与热力公司或工业蒸汽客户签订的供热、供蒸汽合同约定的供热量和工业蒸汽量组织供应。企业主要通过对全资、控股子公司以及联营公司的投资经营上述业务。

  截至 2020年底,全国的发电装机容量约为220,058万千瓦,同比增长9.5%。其中,火力发电的装机容量约为124,517万千瓦,同比增长约4.7%,占全部装机容量的约56.58%;水力发电的装机容量约为37,016万千瓦,同比增长3.4%,占全部装机容量的约为16.82%。全国6,000千瓦及以上电厂发电设备利用小时为3,758小时,同比减少70小时,其中,火电的利用小时为4,216小时,同比减少92小时。

  截止2020年末,黑龙江省总发电装机容量3535.92万千瓦。其中:水电101.29万千瓦,占比2.86%;风电685.65万千瓦,占比19.39%;光伏237.99万千瓦,占比6.73%;火电2415.89万千瓦(煤电2220.35万千瓦,生物质132.38万千瓦),占比68.32%。2020年黑龙江省全社会用电量1014.4亿千瓦时,同比增长1.89%。受省内用电需求不足、用电增长缓慢、新能源机组大量投产影响,电力供需矛盾比较突出。省内煤炭供应紧张形势没有明显改变,火电机组利用小时继续维持低位运行,火电企业面临利润下滑甚至亏损的巨大压力。

  截止报告期末普通股股东总数为165,658户,其中A股106,894户;B股58,764户。

  年度报告披露日前上一月末的普通股股东总数166,102户,其中A股107,888户;B股58,214 户。

  本公司自2020年1月1日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财会〔2017〕22号)相关规定,根据累积影响数,调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会计政策变更导致影响如下:

  6与上年度财务报告相比,对财务报表合并范围发生明显的变化的,公司应当作出具体说明。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以电子邮件和书面方式发出召开十届八次董事会的通知,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采用现场会议和通讯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董事9人,在公司十楼会议室参加现场会议的8人,董事王华斌以通讯方式参会表决。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会议决议有效。公司董事长董凤亮主持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营业总收入为106.71亿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11.07亿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8.08亿元。由于公司2020年度出现亏损,且公司2020年底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为此公司2020年度拟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董事9人,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获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

  公司董事9人,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获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详见同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公告。

  为提升各发电企业设备健康水平及节能降耗水平,满足国家环保要求,公司计划在2021年对所属电厂的部分发电机组进行重大技术改造。2021年度公司拟下达技改工程建设项目51103万元。其中发电及环保项目27717万元,供热项目23386万元。

  公司董事9人,此议案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获同意票8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详见同日公司关联交易公告。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根据公司2021年度经营及资金预算,公司将向银行及别的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28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拟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20亿元。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关于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

  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关于修编相关制度的公告。

  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关于修编相关制度的公告。

  公司定于2021年5月21日召开2020年度股东大会。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详见同日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知。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以下简称“天职国际”)

  天职国际在2020年度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业务素质良好、恪尽职守、遵守执业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客观、公允、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真实的情况;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内控管理情况。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公司拟继续聘任天职国际为公司的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

  天职国际创立于1988年12月,总部北京,是一家专注于审计鉴证、长期资金市场服务、管理咨询、政务咨询、税务服务、法务与清算、信息技术咨询、工程咨询、企业估值的特大型综合性咨询机构。

  天职国际首席合伙人为邱靖之,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68号楼A-1和A-5区域,组织形式为特殊普通合伙。

  天职国际已取得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执业证书,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获准从事特大型国有企业审计业务资格,取得金融审计资格,取得会计司法鉴别判定业务资格,以及取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资质等国家实行资质管理的最高执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并在美国 PCAOB 注册。天职国际过去二十多年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

  截止2020年12月31日,天职国际合伙人58人,注册会计师1,282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超过450人。

  天职国际2019年度经审计的收入总额19.97亿元,审计业务收入14.55亿元,证券业务收入5.45亿元。2019年度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58家,主要行业(证监会门类行业,下同)包括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建筑业等,审计收费总额1.64亿元,本公司同行业上市公司审计客户12家。

  天职国际按照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在以前年度已累计计提足额的职业风险基金,已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和购买的职业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不低于8,000万元。职业风险基金计提以及职业保险购买符合相关规定。近三年(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及2021年初至本公告日止,下同),天职国际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在相关民事诉讼中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天职国际及其从业人员不存在违反 《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天职国际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0次、行政处罚0次、监督管理措施5次、自律监管措施0次和纪律处分0次。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监督管理措施4次,涉及人员11名,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监管措施的情形。

  项目复核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1:王君,199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2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9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14家。

  项目合伙人及签字注册会计师2:张敬,2005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8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9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签署上市公司审计报告4家。

  项目经理及签字注册会计师3:黄文平,2017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1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16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20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

  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齐春艳,2011年成为注册会计师,2005年开始从事上市公司审计,2004年开始在本所执业,2018年开始为本公司提供审计服务,近三年复核上市公司审计报告不少于20家。

  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近三年不存在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受到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业主管部门等的行政处罚、监督管理措施,受到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的自律监管措施、纪律处分的情况。

  天职国际及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等不存在可能影响独立性的情形。

  公司2020年度支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259万元(含内控服务费),不考虑审计范围变化,建议2021年度支付审计服务费210万元,内控服务费49万元。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天职国际出具的公司2020年审计报告能够公允、真实地反映公司的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出具的内控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的反映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执行及内控管理情况。为确保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建议继续聘请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的年报和内控审计机构。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天职国际在2020年度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工作中,恪尽职守、遵守执业准则,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定合理有效。

  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此议案获同意票9票,反对票0票,弃权票0票。

  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相关法律和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9人,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上述议案获赞成票8票。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上述交易尚须获得股东大会的批准,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将放弃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日常关联交易事项为公司维持日常生产经营以及持续发展与稳定经营所需,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议案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遵守了回避表决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

  1、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2、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是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成立,于2004年2月12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法定代表人郝彬,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B座10层,注册资金50亿元,主要业务为:对集团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经批准发行财务公司债券;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等业务。2020年总资产503.73亿元,净资产83.52亿元,净利润9.19亿元。

  3、华电商业保理(天津)有限公司是由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批准,于2019年12月23日在天津市东疆保税港区成立的商业保理企业,注册资本金2亿元人民币,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持股比例100%。华电保理是华电集团定位于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专业化公司,以“科技+金融”为手段,依托华电供应链金融平台开展线上保理业务,在平台上系统企业可以在线开具和使用电子信用凭证,在线确认应收应付账款,服务自身及供应商获得低成本融资。2020年总资产19.79亿元,净资产6.11亿元,净利润0.11亿元。

  4、淄博华星热力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法定代表人魏国栋,注册地址张店区南定镇电前村51号,注册资金12200 万元,主要业务为外购热水、蒸汽供应、销售、电力供应,供热管网、供热设施设计、建设及维护运行,热力仪表仪器及热力器材销售;供热技术、电力技术咨询服务,供电、售电代理服务,电力设备维护运行及配件销售。2020年总资产51,368万元,净资产11,231万元,净利润721万元。

  上述关联方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及由控股股东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实施指引》)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关联方。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系正常的经营所需,公司认为上述关联方的财务状况和资信情况良好,是依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公司,履约能力较强,交易不会给公司带来相关风险。

  公司在华电财务公司的存款利率,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在华电财务公司的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不高于公司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同期贷款利率。

  公司在华电保理公司的贷款利率,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0%,即不高于4.785%。

  向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开展采购业务的定价政策为:(1)国家、地方物价管理部门规定或批准的价格。(2)行业指导价或自律价规定的合理价格。(3)若不适用本条(1)、(2)项,则为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应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确定可比的当地市场价格时,应主要考虑在当地提供类似产品的第三人当时所收取市价。(4)不适用上述价格确定方法的,按协议价格。

  燃料专业管理服务费按照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统计的到厂验收煤量,按1元/吨的标准执行。

  工程承包业务各方参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设计、造价标准,同类项目造价及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公司近年来通过华电财务公司高效、便捷、安全的结算业务网络和结算业务平台,减少了公司所属单位及系统兄弟单位往来资金在途时间,加速了,公司的资金收支从来未受到任何影响,公司的资金安全得到了更好的保障。另外,华电财务公司办理贷款业务的程序简单快捷,在公司急需资金时能快速提供支持,为拓宽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筹资渠道提供了便利和支持,提升了公司财务管理及资金保障水平。

  公司可通过华电保理公司办理快捷的贷款业务,也可通过应收账款办理保理,在公司急需资金时能快速提供支持,同时可减少关于年末“两金”的占用。

  公司向华电集团所属企业开展采购业务,可以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议价能力,保证物资供应的可靠性。

  公司与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开展燃料专业管理服务业务,可提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燃料专业管理水平,及时掌握煤炭供需、运输市场形势信息,协调煤炭采购合同的签订和落实,保障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电所需煤炭的落实。另外,华电集团公司及其专业子公司还可利用其与矿方的良好合作关系,帮助公司抢占煤炭资源,并利用其资源优势帮助公司办理跨省调运煤炭,有效保障公司的煤炭供应,保证公司发电机组的正常运转。

  近年来公司全资子公司——华电能源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所属公司在其开拓业务过程中,与华电集团所属企业发生技术改造、工程承包等关联交易,属于公司工程业务板块的日常经营业务需要,可以充分利用关联方的市场,保证公司工程业务板块生产经营的稳定性和持续性,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公司下属公司承接工程项目后,能够有效扩大区域外市场占有率并提升市场影响力,促进公司整体市场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本次预计的日常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交易内容:在公司2021年技术改造、检修、科技项目中,公司拟与国电南京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电南自”)、南京国电南自维美德自动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自维美德”)、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华电水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水务”)、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技术分公司(以下简称“华电技经”)、华电郑州机械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电郑州院”)开展合作,2021年关联交易预计金额约为6451万元。

  ●关联人回避事宜: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批准,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

  公司2021年有部分生产项目拟与国电南自、南自维美德、华电电科院、华电水务、华电技经和华电郑州院合作,因公司和上述六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故上述项目构成关联交易。

  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是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详见公司2021年4月24日披露的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

  国电南自成立于1999年9月,法定代表人王凤蛟,注册地址南京市江宁区水阁路39号,注册资金69,527万元,主要业务为继电保护系统、控制系统、电力自动化系统、监测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调度自动化系统、轨道交通自动化系统及其他工业自动化系统。2020年总资产867586万元,净资产319120万元,净利润23801万元。

  南自维美德成立于2011年9月,法定代表人经海林,注册地址南京浦口高新区惠达路9号,注册资金16016万元,主要业务为自动化系统、计算机软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设计、安装、技术服务及技术咨询;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自动化产品进出口及相关配套业务。2020年总资产74830万元,净资产40350万元,净利润5773万元。

  华电电科院成立于2002年8月,法定代表人李立新,注册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三墩镇西园一路10号,注册资金58,560万元。主要从事发电企业的技术服务,发电工程调试,电力系统及相关工程的研发、评价、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固体废物治理(除危险品),电力信息系统集成、运行、维护,软件开发,质量检验检测与电力计量技术服务,电力设备及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质检技术服务,标准化研究及咨询服务,工程设计、承包及设备成套,工程及设备监理。2020年总资产118638万元,净资产84450万元,净利润11707万元。

  华电水务成立于2011年3月,法定代表人周保卫,注册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2号楼313室,注册资金10100万元,主要业务为施工总承包,技术咨询、技术服务。2020年总资产94420万元,净资产21400万元,净利润360万元。

  华电技经成立于2020年12月,法定代表人黄源红,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内大街2号楼-3至15层西楼办公12层,主要业务为经济贸易咨询,技术咨询。

  华电郑州院成立于2003年3月,法定代表人王建军,注册地址为郑州市郑东新区龙子湖湖心岛湖心环路以西、湖心一路以北湖心环路27号,注册资金壹亿元整,主要业务为工程技术的科学研究及设计;压力容器的设计;从事电力行业(火力发电)资质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机械产品、起重设备、钢结构的设计、咨询、制造、安装;工业自动控制系统与故障检测系统的开发和研制;水利水电、房屋建筑工程监理,水电工程水工金属结构、钢结构和一般机电设备监理(监造);金属结构及机电设备、耐磨件、特种设备的质量检测、型式试验、技术开发、技术培训、技术转让、技术服务。2020年总资产113965万元,净资产39902万元,净利润1517万元。

  上述项目由公司及下属电厂与国电南自、南自维美德、华电水务公司、华电电科院、华电技经、华电郑州院进行技术服务、设备采购、工程总承包。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口径,2021年预计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约为6451万元,具体金额待各方签定承包合同确定。各方参照国家及行业有关设计、造价标准,同类项目造价及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公司与上述单位有多年的合作经验,与其进行合作,可充分发挥其在各自领域的技术和工程承包方面的优势,确保公司今年的发电、供热、环保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如期完成。公司上述项目建成后,能够有效提高公司火电机组运行可靠性和安全性,促进公司整体生产能力提升和可持续发展。

  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公司2021年度重大技术改造工程项目涉及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董事9人,参加表决的董事8人,此议案获赞成票8票,关联董事熊卓远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我们事前审阅了相关议案,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损害广大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议题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了该议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董事均遵守了回避的原则,未发现董事会及关联董事存在违反诚信原则的现象,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公司制度修订工作的总体安排,结合上市公司治理专项行动自查自纠及公司目前管控模式的真实的情况,公司决定修编相关制度。

  第三十四条原为“董事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重大筹资活动、投资活动和资本运营,均需得到股东大会批准。得到股东大会原则批准后,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授权范围股东大会决议将有明确界定。

  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东年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一次性运用公司资产进行对外投资或担保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对控股、参股企业投资;对股票、债券、基金等投资及委托理财等)的权限为公司上一年经审计的净资产1%以上(不含1%)和5%以下(含5%),《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处置、出让对外投资或固定资产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现修订为第三十五条:“董事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资产处置、债权债务处置、委托贷款、委托理财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融资、投资活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得到股东大会原则批准后,董事会将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开展此项工作,具体授权范围股东大会决议将有明确界定。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开展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在股东年会或临时股东大会报告工作的进展情况。

  董事会有权决定所涉及交易金额在公司上一年经审计净资产5%~15%之间(下限含5%,上限含15%)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下列事项;未超过上述权限下限的事项,由公司管理层审议决策;超过上述权限上限的事项,将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执行。

  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议案》,此议案还将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促进完善公司治理,公司决定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以加强公司规范运作。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的议案》。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十届四次监事会于2021年4月22日以通讯方式召开,公司监事3人,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会议一致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监事会认为,在公司的依法运作、财务状况、关联交易、资产处置等方面均未发现问题。

  监事会认为,2020年年度报告和2021年一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各方面公允地反映出公司2020年度和2021年一季度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在提出本意见前,未发现参与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

  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准确、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要求,公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对租赁政策进行相关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发布了《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财会〔2018〕35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要求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财政部的上述要求,公司将对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本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的是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以及2006年10月30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的通知》(财会〔2006〕18号)中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应用指南》相关要求。

  新租赁准则规定,承租人应当对租赁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主要变化包括:

  1、新租赁准则下,除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外,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使用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根据新租赁准则,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对所有租入资产按照未来应付租金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选择简化处理的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除外)确认使用权资产及租赁负债,并分别确认折旧及未确认融资费用,不调整可比期间信息。

  根据新旧准则衔接规定,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经与年审会计师沟通,公司首次执行该准则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新租赁准则对公司当前及前期的财务情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修订的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能够公允、客观、真实的反映公司财务状况。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此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公允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审议和决策程序符合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关于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新租赁准则并变更相关会计政策 的说明》(天职业字[2021]7795-7号),认为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新增“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科目,分别用于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公司持有的使用权资产期末账面价值和尚未支付的租赁付款额的期末账面价值,符合新租赁准则的规定;对2021年度期初数进行调整的方法符合新租赁准则的衔接要求。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哈热公司”)拟与国网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网租赁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金额合计不超过20亿元。

  ●上述融资租赁不构成关联交易,已经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为进一步拓展融资渠道,弥补资金缺口,保障资金安全,经与国网租赁公司洽商,公司与哈热公司拟开展不超过20亿元融资租赁业务。

  该事项已经公司十届八次董事会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国网租赁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13日,法定代表人为李国良,注册资本40.76亿人民币,其中国网英大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75%,国家电网海外投资有限公司持股25%。公司注册地为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海铁三路288号508-10,主营业务包括机械设备及其附带技术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回租赁、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不同形式的本外币融资性租赁业务等。截至2020年12月末,国网租赁公司总资产1030亿元,净资产161亿元,净利润6亿元。

  本次拟将公司持有的哈热电厂1×35万千瓦机组及富热电厂1×35万千瓦机组在形式上出售给国网租赁公司,公司进行租回经营,在机组租赁期满后,公司按1元价格进行回购。具体情况如下:

  8.融资成本:考虑手续费先收,此方案折算为可比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年化利率为4.83%,比6年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4.9%下浮2%。

  本次拟将哈热公司持有的8号机组在形式上出售给国网租赁公司,哈热公司进行租回经营,在机组租赁期满后,哈热公司按合同约定1000元回购或直接取得设备。具体情况如下:

  8.融资成本:考虑手续费先收,此方案折算为可比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年化利率为5.14%,比6年期银行借款基准利率4.9%上浮4.9%。

  公司当前的财务情况及部分国有银行缩减借款规模的连锁反应以及过去两年借款结构的调整,导致公司近两年的资金接续压力较大,为降低资金安全风险,拟开展还款期限较长、融资规模较大、使用灵活且分期逐步还款的融资租赁业务,较适合公司增加授信储备,提升资金供给安全水平。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控股子公司——黑龙江龙电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气公司”)为本案原告

  2020年7月8日,电气公司向本溪市明山区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起诉被告为赵冰和北方智能装备有限公司,2021年2月7日收到该法院一审裁定,驳回电气公司的起诉(案件情况详见2021年2月25日本公司公告),电气公司不服一审裁定,依法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电气公司向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为:撤销(2020)辽0504民初3006号民事裁定书;改判撤销(2019)辽0504执2436号执行裁定书;对案涉的14,492,078.91元加工费执行回转;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赵冰承担。2021年3月3日,在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电气公司提出执行异议时,本案执行标的已经执行终结。电气公司提出的执行异议已经超过了异议期限,也就无权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电气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结果正确,予以维持。2021年4月13日电气公司收到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次诉讼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尚不确定。公司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具体的会计处理须以年审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2020年12月24日召开的十届六次董事会审议通过议案13,2021年4月22日召开的十届八次董事会和十届四次监事会审议通过了上述其他议案,详见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4月24日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司将在年度股东大会前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发布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3、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议案:议案4、议案6、议案8、议案9、议案11

  (一)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进行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进行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投资者需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可以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网络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出席会议的个人股东凭身份证、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代理委托书和持股凭证)办理登记手续。机构投资者持单位证明、股东帐户卡、法人授权委托书及出席人员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异地股东能通过信函或传真登记。请合乎条件出席会议的股东于2021年5月20日到公司证券管理部办理登记手续。

  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5月21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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