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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资料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

作者:技术资料   时间:2023-11-26 19:59:4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修订及颁布的会计准则作出的合理变更,对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0年12月31日的财务情况和2020年度经营成果等不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财政部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的《关于修订印发〈企业会计准则第 21号——租赁》(财会〔2018〕35 号)(以下简称“新租赁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公司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回款延迟的真实的情况,为了更加合理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并参照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公司作出调整预期信用损失率的会计估计变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及目前阳江南鹏岛海上风电项目(以下简称海上风电项目)的实际建设进展,固定资产发电及相关设备类将新增海上风电设备,根据海上风电设备设计常规使用的寿命25年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风机的折旧年限,公司作出对发电及相关设备折旧年限做调整的会计估计变更。详细情况如下:

  财政部于2018年12月7日修订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新租赁准则规定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和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新租赁准则,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上述会计准则的修订情况,公司将从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考虑公司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回款延迟的真实的情况,为了更加合理反映应收账款未来预期信用损失情况,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结合最新行业政策及公司实际各类应收账款回收情况,并参照同行业公司的坏账准备计提方式,公司对风力发电电力销售应收账款(包括标杆电费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电费部分)预期信用损失进行了复核,对电力销售应收账款预期信用损失率做调整,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相关规定,基于公司目前海上风电项目建设进展,根据海上风电发电设备设计常规使用的寿命为25年及同行业上市公司风机的折旧年限,公司对发电及相关设备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做调整,调整后折旧年限为5-25年,以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此议案发表同意的独立意见。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1、新租赁准则下,承租人将不再区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所有租赁将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均须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

  2、对于使用权资产,承租人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剩余常规使用的寿命两者孰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同时承租人需确定使用权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并对已识别的减值损失进行会计处理;

  3、对于租赁负债,承租人应当计算租赁负债在租赁期内各期间的利息费用,并计入当期损益;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7号——借款费用》等其他准则规定应当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从其规定。

  4、对于短期租赁和低价值资产租赁,承租人可以再一次进行选择不确认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并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或其他系统合理的方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按照新租赁准则及上市规则列报要求,在披露的财务报告中调整租赁业务的相关内容。

  变更内容:将按组合计提坏账准备的电力销售应收账款预期损失由不计提变更为根据电力销售应收账款预期损失情况,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变更前采取的会计估计:除单独评估损失准备的应收账款外,本公司对所有电力销售应收账款运用组合方式评估预期信用损失,基于电力销售应收账款以往的回款情况和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电费未发生未收回的情况,不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变更后采取的会计估计:对于存在客观减值证据及其他适用于单项评估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确认预期信用损失,计提单项减值准备。当单项应收账款无法以合理成本评估预期信用损失的信息时,根据信用风险特征划分应收账款组合,在组合的基础上计算预期信用损失。划分的组合及依据如下:

  对于组合1,本公司对电力销售应收账款运用组合方式评估预期信用损失,本公司使用内部历史信用损失经验和资金时间损失等数据,并结合业务经营环境的变化及可再次生产的能源补贴回款延迟资金缺口持续增加的现状,公司作出会计估计变更,对于电力销售应收账款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对于组合2,本公司结合子公司在澳大利亚当地经营环境,澳洲售电款按周结算,四周后回款,不存在需要计提信用减值准备的情况,本公司适时持续跟踪业务经营环境变化和应收账款的可回收周期进行预期损失的调整;

  对于组合3,本公司结合相关应收款目前的客户情况、回收周期及未来经济预测情况,计算预期信用损失,计提信用减值准备。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新租赁准则。根据租赁准则新旧准则衔接规定,首次执行租赁准则的累积影响数,调整首次执行准则当年年初留存收益及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金额,对可比期间信息不予调整。执行租赁准则预计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自2020年1月1日起,修改电力销售应收账款运用组合方式评估的预期信用损失率。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收账款信用减值准备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也不会对公司以往各年度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一定的影响。经公司测算,会计估计变更后,2020年计提信用减值准备34,546,814.84元,对2020年度总利润的影响为-34,414,496.25元。

  公司自2021年1月1日起,固定资产发电及相关设备类的折旧年限调整为5-25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有关法律法规,上述固定资产会计估计的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无需对已披露的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该会计估计变更不会对2020年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影响。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依照财政部对相关会计准则的修订要求所进行的合理变更,变更后的会计准则能够符合现行会计准则的规定及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要求,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估计的变更符合财政部颁发的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且符合公司的真实的情况,能更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现将详细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及资金需求,公司拟向中国建设银行朝阳支行等9家金融机构申请总额不超过295,000万元人民币的综合授信额度,向澳大利亚国民银行申请不超过3,000万澳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具体如下:

  以上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授信额度的有效期自审议本议案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至下一年度审议上述授信额度的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止。综合授信额度最终以银行实际审批金额为准,在授权期限内,授信额度可循环使用。本次授信额度不等于公司实际融资金额,具体融资金额将视公司实际资金需求确定。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业务办理的及时性,公司将依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在上述综合授信额度范围内,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相关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与银行进行具体洽谈、签署相关协议以及贷款手续等。

  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依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要,有利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及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对公司经营不存在不利影响。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好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是为了能够更好的保证生产经营的正常运作,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具备较强的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赞同公司本次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事宜。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公司与关联方浙江运达连续12个月累计关联交易合同金额为149,834,318.50元(已经股东大会审批的事项不纳入本次累计计算范围)。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向社会公开对外招标的形式,确定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达股份”)为公司在甘肃省白银市靖远县投资建设中节能白银靖远靖安5万千瓦风电场项目(以下简称“靖安项目”)的风力发电机组设备供应商。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中节能(靖远)风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靖远风电”)作为靖安项目的建设主体,拟与运达股份签署附带生效条件的《中节能白银靖远靖安5万千瓦风电场项目风机采购合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14,280.50万元(含税)。

  鉴于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计持有浙江运达7.77%的股份,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运达股份被认定为公司的关联方,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一般经营项目: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技术开发、转让、测试及咨询服务,环保工程设备的装备与成套,风电场的投资管理、工程建设及运行维护服务,风力发电机组及零部件的销售、安装和制造(限下属分支机构),金属材料的销售,经营进出口业务。

  运达股份的控制股权的人及实际控制人为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持有运达股份45.92%的股份;公司控制股权的人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合并持有运达股份7.77%的股份。

  运达股份主要是做大型风力发电机组的设计、生产、销售及售后服务,并具有风电场开发、风电场建设工程总承包和出口能力,是风力发电整体解决方案系统供应商。

  截至2020年9月30日,运达股份资产总额为153.57亿元,净资产为15.74亿元;2020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69.52亿元,净利润6632.50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靖远风电拟按照评标结果向运达股份采购15套单机容量分别为3300kW及3600kW的并网型风电机组设备及其附属设备/系统等用于靖安项目,采购总金额为人民币14,280.50万元(含税)。

  靖远风电作为靖安项目的建设主体,拟与运达股份签署附带生效条件的《中节能白银靖远靖安5万千瓦风电场项目风机采购合同》。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交易标的:靖远风电拟向运达股份采购总装机规模为50MW(其中1台机组降功率至3200kW运行),单机容量分别为3300kW及3600kW的全新制造、技术先进、稳定性很高、安全可靠、包装完整成套的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设备及附属设备/系统、中央及远程监控系统、安装吊装工具、有关技术服务、两年项目质保期服务及大部件质保服务、设备运输服务等。

  5、支付安排:每期合同设备分别付款。按照进度安排,分别有预付款、到货款、吊装款、预验收款。

  6、交货方式:卖方负责将合同设备运送至交货地点的车板交货,买方签署现场收货验货证明后,货物所有权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7、合同生效条件:该采购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并且双方单位盖章之日起生效且经公司决策程序批准后生效。

  8、违约责任:合同约定,设备及技术资料的缺陷、错误、疏忽损失、延迟交货、合同项目执行进度不符合约定、设备不满足并网要求、技术指标不符合标准要求、质保期内设备不能够满足合同约定的考核要求及因卖方主要责任造成的安全环保责任事故等违约责任,由卖方承担,并在合同中约定了相应罚则。

  9、履约保证:运达股份以银行保函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提供履约保证。若采取银行保函的方式,运达股份按照合同履行进度分别向公司提交由国内知名银行出具的履约保函、质保期保函、大部件保函;若采取履约保证金的方式,运达股份按照合同履行进度分别向公司支付履约保证金、质保期保证金、大部件保证金。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是公司日常生产经营的实际要,本次关联交易均按照自愿平等、互惠互利、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通过招标确定,价格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造成不利影响。

  该关联交易事项已于2021年3月8日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胡正鸣、王利娟、刘健平、刘少静回避表决。三名独立董事均表示同意。

  “1、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是基于日常生产经营的正常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靖安项目的顺利开展,符合公司发展的实际需求;

  2、本次关联交易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符合法定采购程序,遵循了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涉及的关联交易事项是公平、公开、合理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合法利益的情形;

  3、我们同意将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风力发电机组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1、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交易对方和交易价格,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和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董事履行了诚信义务,关联董事履行了回避表决义务;

  3、我们赞同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风力发电机组设备。”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就公司与运达股份的关联交易发表了书面审核意见,意见如下:

  “公司全资子公司向浙江运达风电股份有限公司采购风力发电机组备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有利于保障公司风电项目的顺利推进。本次关联交易通过公开对外招标确定,符合法定采购程序,遵循了公平、公开、自愿、诚信的原则,交易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认真讨论,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6年2月1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广西博白云飞嶂1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的议案》(以下简称“博白项目”)。博白项目核准总投资为89,182万元(不含送出工程),其中20%的项目资本金17,836万元由公司自筹,其余资金由金融机构贷款解决。详情请见公司于2016年2月2日披露的《对外投资公告》(公告编号:2016-013)。博白项目以中节能风力发电(广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风电”)作为建设主体开展相关工作。目前,博白项目送出线路工程建设项目已获得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核准批复(玉发改许可〔2018〕26号),送出线万元,资产金额来源由公司自筹及通过金融机构贷款解决。

  博白项目目前已进入风机吊装调试和办理送电手续阶段,根据项目概算,需增加博白项目送出线万元,博白项目(含送出工程)核准总投资调整为94,596万元。

  截至2021年2月底,博白项目场内道路施工已完成97%,升压站施工已全部完成,集电线%,电气安装调试已完成15%,风机安装好17.86%,风机并网3台。

  根据2015年12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核准的批复》(桂发改能源〔2015〕1497号),博白项目核准动态总投资为89,182万元,不含送出线日,广西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下发《关于博白云飞嶂风电场工程接入系统专题研究报告的批复》(桂电计〔2017〕155号),批复确定了博白项目接入系统方案,并明确项目送出工程由广西风电出资建设。2018年4月9日,玉林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就博白项目送出线路工程进行单独立项并核准,核准投资为5,414万元。因此,现需增加博白项目送出工程线路部分投资。

  根据博白项目送出线路工程的核准批复(玉发改许可〔2018〕26号),博白项目需增加投资5,414万元,项目总投资调整为94,596万元。增加投资金额中不高于项目送出工程核准总投资的80%(即不高于4,331.20万元)向金融机构贷款解决,其余资金由公司自筹。

  1.增加项目投资后,能够完全满足博白项目工程建设的资金需求,保障博白项目的顺利建设。博白项目建成后,将有利于扩大公司在广西地区的市场规模,增强公司南方区域市场的力量。本次增加投资对公司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2.项目投资增加后,博白项目公司自筹资金、贷款资金的金额及公司为项目贷款提供的担保金额也随之增加。公司向金融机构贷款资金增加了4,331.20万元。如果以广西风电作为贷款主体,赞同公司为其提供对应的担保,担保金额将增加4,331.20万元,合计担保总额不超过75,677.20万元。广西风电在该项目建成后,以该项目的电费收费权或固定资产抵押为项目贷款做担保。以上担保事项需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行业信息披露指引第四号-电力》的要求,现将2020年公司主要经营数据公告如下:

  注:2020年澳洲白石公司销售于澳洲相关减排机制登记的碳减排证421,000个,平均销售价格(含税)267.5元/兆瓦时

  1、 青海区域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加,主要是由于青海德令哈50MW风电场项目及青海尕海南49.5MW风电场项目投入运营所致。

  2、 蒙西区域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加,主要是由于达茂旗百灵庙50MW风电供热项目本期投入运营所致。

  3、 湖北区域发电量及上网电量同比增加,主要是由于湖北五峰10万千瓦风电场项目其中5.2万千瓦于本期投入运营所致。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同意以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股普通股股票的方式,向129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2,638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上述发行的股份已于2021年2月2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办理完成了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由4,986,672,000股增加至5,013,052,000股,注册资本由人民币4,986,672,000元增加至人民币5,013,052,000元。

  基于上面讲述的情况,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议案》及《关于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公司章程》修订详细的细节内容如下:

  一、将原“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78万股,并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111.20万股,并于2020年9月2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98,667.20万股。”

  修订为:“第四条 公司于2014年8月19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17,778万股,并于2014年9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8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0万股,并于2015年12月30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207,778万股。

  公司于2017年以公司总股本207,778万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股转增1股,共计转增207,778万股,转增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15,556万股。

  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向12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83,111.20万股,并于2020年9月2日办理完成股份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498,667.20万股。

  公司于2021年2月2日办理完成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总股本增加至501,305.20万股。”

  三、将原“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498,667.2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修订为:“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01,305.20万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

  关于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详情请见公司于2021年3月10日在上交所网站上披露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1-024)、《公司关于召开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1-035)。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以截至本公告日的公司股本总额5,013,0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4元(含税)。

  ●本预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经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7,883,393.03元。2020年度母公司实现净利润470,805,233.43元(经审计),提取10%法定公积金47,080,523.34元,加上以前年度剩余未分配利润797,500,755.60元,2020年末实际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 1,221,225,465.69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股本总额为4,986,672,000股。2021年2月公司完成了因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新增的26,380,000股股份的登记手续,公司股本总额增加至5,013,052,000股。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定的2020年度的利润分配预案为:以截至本预案披露日公司股本总额5,013,052,0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进行现金分红,每10股分配现金0.44元(含税),共计分配现金220,574,288元(含税),占公司2020年度合并报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617,883,393.03元的35.70%,该现金分红比例符合《公司章程》和分红规划中现金分红政策的有关规定。

  如在本预案披露之日起至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期间,因可转债转股/回购股份/股权激励授予股份回购注销/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回购注销等致使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公司拟维持每股分配比例不变,相应调整分配总额。

  2021年3月8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最大限度地考虑了公司的盈利情况、现阶段的经营发展需要及未来资金需求等因素,符合《公司章程》中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我们赞同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0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021年3月8日,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全票审议通过了《关于审议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决策程序合法合规。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经营现状及未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名称: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审众环”)

  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

  (1)成立日期:中审众环始创于1987年,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2013年11月,按照国家财政部等有关要求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制。

  (2)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中审众环秉承“寰宇智慧,诚信知行”的企业核心价值观。中审众环建立有完善的内部治理架构和组织体系,事务所最高权力机构为合伙人大会,决策机构为合伙人管理委员会,并设有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战略发展及业务规划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与质量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及薪酬考核委员会、财务及预算管理委员会、国际事务协调委员会、专业方面技术及信息化委员会等。在北京设立了管理总部,在全国设立多个区域运营中心,建立起覆盖全国绝大部分地域的服务网络,在国内主要省份及大中型城市包括:武汉、北京、云南、湖南、广州、上海、天津、重庆、广西、四川、山西、江西、河北、河南、深圳、珠海、东莞、佛山、海南、福建、厦门、浙江、江苏、山东、潍坊、安徽、黑龙江、辽宁、吉林、大连、陕西、西安、贵州、新疆、内蒙古和香港等地设有36个分支机构,并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实行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事务所总部设有多个特殊及专项业务部门和技术上的支持部门,包括管理咨询业务部、IT信息审计部、金融业务部、国际业务部和质量控制部、专业标准培训部、市场及项目管理部、信息部、人力资源部、职业道德监察部等部门。

  (4)执业资质:中审众环已取得由湖北省财政厅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资格(证书编号:42010005),是全国首批取得国家批准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及金融业务审计资格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之一,具有美国公众公司会计监督委员会(PCAOB)颁发的美国上市公司审计业务资质,获得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安全保密条件备案资格。

  (5)是否曾从事过证券服务业务:是,中审众环自1993年获得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分支机构相关信息:公司审计业务由中审众环北京分所具体承办。北京分所成立于2011年,注册地为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2层1201-04,目前拥有从业人员309人,其中注册会计师224人。北京分所自成立以来,一直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北京分所在质量控制、人事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信息管理等各方面纳入总所的全方位统一管理体系。

  (3)2020年末合伙人数量185人、注册会计师数量1,537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师人数900余人。

  (2)上市公司年报审计情况:截止2020年12月31日,共审计上市公司183家。2020年上市公司主要行业:涉及制造业,房地产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农、林、牧、渔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中审众环具有公司所在行业审计业务经验。

  中审众环每年均按业务收入规模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并补充计提职业风险金,累计赔偿限额6亿元,目前尚未使用,可承担审计失败导致的民事赔偿责任。

  中审众环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中审众环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自律处分;中审众环最近3年累计收(受)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为中国证监会各地证监局出具的21封警示函,已按要求整改完毕并向各地证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

  (1)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合伙人:根据中审众环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项目质量控制负责人为陈俊,中国注册会计师,中注协资深会员,曾主持多家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大中型国企的财务报表审计、改制审计及专项审计,从事证券工作18年,现为北京质控中心负责人,具备相应专业胜任能力。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黄丽琼,中国注册会计师,本项目合伙人,连续多年负责并参与多家上市公司及IPO企业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22年,具备相应专业上胜任能力。

  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斌,中国注册会计师,连续多年负责并参与上市公司审计服务,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超过10年,具备相应专业上胜任能力。

  (1)项目合伙人、质量控制复核人和拟签字会计师等有关人员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2)拟签字注册会计师(项目合伙人)中审众环拟签字项目合伙人黄丽琼曾于2019年有警示函1项,但不影响证券期货业务的承接;拟签字注册会计师刘斌最近3年未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处分。

  2021年度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71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57万元,合计228万元。审计收费定价原则:根据本公司的业务规模、所处行业和会计处理复杂程度等多方面因素,并根据本公司年报审计需配备的审计人员情况和投入的工作量以及事务所的收费标准确定最终审计收费。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中审众环进行了充分了解和审查,对其专业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独立性和诚信状况等进行了充分评估,认为中审众环能够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实施审计工作,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其在执业过程中能够很好的满足为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要求。同意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费用为171万元,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为57万元。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

  独立董事的事前认可意见:“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为本企业来提供审计服务的资格,具备多年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能够很好的满足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工作要求。公司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2021年3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赞同公司继续聘任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财务报告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本议案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并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三) 投票方式:本次股东大会所采用的表决方式是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利用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议案1-12已经公司于2021年3月8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董事会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3月10日公司指定法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议案13已经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相关决议公告刊登于2021年1月27日公司指定法定信息公开披露媒体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应回避表决的关联股东名称:中国节能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中节能资本控股有限公司

  (一) 本公司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的,既可以登陆交易系统投票平台(通过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交易终端)做投票,也可以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做投票。首次登陆互联网投票平台做投票的,投资的人要完成股东身份认证。具体操作请见互联网投票平台网站说明。

  (二) 股东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如果其拥有多个股东账户,能够正常的使用持有公司股票的任一股东账户参加互联网投票。投票后,视为其全部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普通股或相同品种优先股均已分别投出同一意见的表决票。

  (三) 同一表决权通过现场、本所网络投票平台或其他方式重复进行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一) 股权登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详细情况详见下表),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二)登记地点: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11层1115房间证券事务部

  (1)法人股东的法定代表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与本人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

  (2)法人股东的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提供股东账户卡、加盖公司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

  (2)个人股东委托代理人登记的:须出具股东本人身份证、股东账户卡、代理人本人身份证和《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

  3、股东(或代理人)可以亲自到公司证券事务部登记或用信函(以收信邮戳为准)、传线、需要注意的几点: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请携带上述登记所需证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地址: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部(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42号节能大厦A座11层1115房间)

  3、网络投票系统不正常的情况的解决方法:网络投票期间,如网络投票系统遇突发重大事件的影响,则本次股东大会的进程遵照当日通知。

  兹委托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2021年3月30日召开的贵公司2020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

  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

  本公司董事会、全体董事及相关股东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股东持股的基本情况:截至本次减持计划披露之日(2020年11月3日),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持有中节能风力发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节能风电”或“公司”)无限售流通股份281,802,26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65%。上述股份来源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取得的股份及发行上市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获得的股份。

  ●减持计划的实施结果情况:自本次减持计划时间区间起始日至本公告日,社保基金共减持99,733,440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数的1.99%)。此次减持后,社保基金持股数量182,068,826股,占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股份总数的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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